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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烟酒回收店,回收人有猫腻;低价出售烟酒,持有人背后也有猫腻。回收人猫腻,大致可以评价为收藏,或者以次充好;持有人的背后猫腻则可能是廉政问题。烟酒回收店可能是我们这个社会特有的现象,必要时,国家可以取缔烟酒回收业务。

  香烟不易保存,集烟盒的人有之,收藏香烟的人几乎没有;酒可以收藏,但并不是任何酒值得收藏,例如,低档白酒不值得收藏。无论是香烟,还是白酒,以收藏为目的群体毕竟是少数,收藏烟酒的市场并不大。在中国,烟酒作为礼品,亲属与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烟酒为常态,但绝对不消费烟酒为罕见,亲属、朋友之间赠送烟酒回收市场也不大。

  亲属与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烟酒为常态,多数人认为经济交往活动中收受烟酒是正常行为;在商业等领域,烟酒作为直接贿赂的财物,或者联络感情的“敲门砖”便事实上存在。例如,逢年过节,有一定实权,或者影响力的人储存的烟酒相对充足;由此可以大致推断出烟酒市场的来源,即,主要是一定实权的人。

  官员抽高档香烟而落马者有之,例如,“天价烟局长”周久耕等;官员储存高档酒被查获的有之,例如,在警示教育中,贪官高档酒的“展览”会等。由于烟酒回收店在受贿中起到了洗钱的作用;除此之外,司法实践较少因官员,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烟酒而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烟酒有保质期,有影响力的人收受的烟酒一般低价出售,但也不排除高价回收。烟酒回收店高价回收烟酒通常的情形为,回收人与收受人有关联关系,将烟酒作为行贿与受贿之间的中介物,例如,有职权的人近亲属,或者朋友专门设立烟酒回收店。高价回收烟酒并不是单纯的以次充好问题,必要时,纪检等部门可以介入调查研究回收店人的背景。

  社会也应当客观承认,履行职务收受烟酒仍是“小贪小腐”行为;大贪大腐并不是“天生”具备,总是从“占便宜”开始,例如,不少贪官的供述,或者忏悔,就是从收受几万元开始,从而一发而不可收。小贪观念的形成可能就是从收受烟酒开始;官员,或者其他有职权的人倘若能够将烟酒转换为现金,烟酒回收店在客观上,或者主观上成洗钱的主体。

  社会也应当需要看到,烟酒回收店事实上是“灰色产业”,即,烟酒回收被人们称为猫腻,例如,以次充好从总体上可以评价为欺诈。从世界范围看,烟酒回收店(点)并不是普遍设立,这种特色经济的存在与“反腐倡廉”理念不符;反腐倡廉不仅包括履行公职领域,也包括商业领域,取缔烟酒回收店可能更加适合我国国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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